论文造假|选刊投稿发表一条龙 论文中介为何风生水起?( 三 )
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 。“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 。”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 。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
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 。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 。“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 。”印波指出 。
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 。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 。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
【论文造假|选刊投稿发表一条龙 论文中介为何风生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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