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 二 )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身为外国人却“暗中”执业 , 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并没有什么不妥 。 考虑到鲍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 公安部门处以驱逐出境 , 也是应有之义 。
而法律无罪 , 也不等于道德无亏 。 从调查情况看 , 鲍某某根本就不是一朵白莲花 , 在“没有看过身份证”、知道对方有可能是幼女的情况下 , 还以收养之名发生关系 , 只不过“因对象错误”而“逃脱一劫” 。 对鲍某某来说 , 压根就没忌惮强奸幼女 , 只不过女方“别有所图”改了年龄才“幸免” 。
如今 , 虽然没有蹲监狱之虞 , 但道德伦理上却是“污点” , 理应接受严厉的道德谴责 。 事发之后 , 涉事企业相继与鲍某某划清界限 , 表明了企业面对“失德者”的应有态度 。
法律的归法律 , 道德的归道德 。 “鲍某某涉性侵案”终于落幕 , 鲍某某虽然经“查证”无罪 , 但“惩罚”一个也不少 , 而基层公安机关违规办事、办案不规范等“伴生”问题 , 也在督导整改中 。 到头来 , 一码归一码 , 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 不因舆论风向就随意定罪 , 也不因未涉罪就对其伦理污点放过 , 也体现了正义该有的样子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佘宗明何睿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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