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三部委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招录性侵违法记录人员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刘璐 北京报道

  近年性侵害成为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 , 且呈上升态势 。 为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 近日 , 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规定 , 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 , 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 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

  采访人员了解 , 《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 。 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 , 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 。 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

  《入职查询意见》明确 ,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 , 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 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同样参照该意见执行 。

  据悉 , 《入职查询意见》将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 , 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 , 信息实现即时交换 。

  采访人员了解 , 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 学校不得录用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 , 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 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 如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 , 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 ,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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