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车险综合改革计划台前幕后( 二 )


回顾车险改革历程 , 分为四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是1995年~2001年 , 由监管部门统版条款费率 。 第二个阶段是2001年底~2007年 , 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经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 第三个阶段是2007年~2015年 ,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A、B、C示范条款与费率 , 供各个公司使用 。 这个阶段出现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争议问题 , 受到社会诟病 。 第四个阶段是2015年到2018年的商业车险改革 , 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定价权 。 但多次改革 , 车险领域的问题与乱象仍然存在 , 单项改革围绕局部难以奏效 , 只有综合改革才能疗愈车险沉疴 。
与以往车险改革不同的是 , 此项改革既涉及交强险改革 , 也涉及商车险改革;既涉及条款改革 , 也涉及费率改革;既涉及产品改革 , 也涉及服务改革;既涉及车险市场改革 , 也涉及车险监管改革 , 是一项全面综合立体的工程 。
对于消费者而言 , 此次车险改革最大的亮点是保险责任增加了 , 但是保费却将面临下降 。 不光是商业险增加了保险责任变化 , 交强险部分责任也增大了 , 优惠力度明显 。
如改革后 , 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 ,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
而商业险部分则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变化 , 一是NCD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计算规则的变化 , 二是险种责任的部分 , 原来部分附加险是单独购买的 , 而此次则放入到车损险责任里面了 。
此次车险改革示范产品的车损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 , 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 , 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 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
同时删减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 , 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
有监管人士认为 , 此举将有利于正确认识车险的目标和意义 , 正确履行车险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 长期以来车险条款表达不够简洁、清楚 , 特别是免责事项 , 引起了大量的争议问题 。
“一些公司受内部管理水平的影响 , 对承保理赔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风险、道德风险认识不足 , 希望通过设置免责条款替代风险防控工作 。 这些公司应该加快提升自身技术水平 , 增强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渗透能力 , 而不是应保不保、应赔不赔 。 这些问题不解决 , 只能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维持低水平的服务供给 , 限制自身的发展 , 公司也没有自身能力建设动力和压力 , 这也不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 ”该监管人士表示 。
除车损险的变化之外 , 商业三者险的保额由原来的5万至500万元的范围调整至10万至1000万元的范围 , 保险金额进一步提升 。
在附加费率方面 , 商业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 , 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 同时监管部门还表示 , 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
据了解 , 此次车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 即商业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 其中费率调整系数包括NCD系数(无赔款优待)、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 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 。 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 , 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
此外 , 配套力度较大也是此次改革的特点 。 此次改革配套了费率回溯、产品纠偏制度、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实名缴费和电子保单制度等配套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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