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巨亏96%!营业部老总的“奇葩私募”彻底凉了:有保底条款!究竟发生了什么?( 二 )


如此 , 形势就比较严峻了 。 到了2018年3月28日 , 该基金的实际操盘人王剑跟闫超强等9名投资人一起吃了个饭 , 谈了谈基金的事情 , 还签了个借条 。
他们的谈话 , 席间王剑多次表示“反正这个钱自始至终既然答应这个事就从来没想赖这个事”“我想给大家解释的就是第一个问题就是所有的操作上来讲肯定是失误连连”“我是想来最实在的 , 把钱还给大家 , 如果还不了的话我把房证押给你”“如果是你自己炒股那亏了没办法 , 毕竟这个钱是我拿过来做 , 那我亏了你们找到我 , 话说回来 , 如果我不以操作人的角度来说 , 那我投钱最多我也想找 , 我也很理解”“我就是给你签个条 , 我认这个钱的亏损” 。
投资人闫超强在其中也谈到“如果大家不坐一起事就大了 , 大不了两败俱伤 , 王剑失去平台 , 我们十几个人信誉度没了 , 在徐州发展都成问题”“王薇的事就过去了 , 以后不要再提她了”“王剑你得稳着点 , 不稳不管 , 不能一赌再赌 , 要改变思路 , 得把握” 。
在吃饭过程中 , 闫超强还问王剑“我40万还有多少” , 王剑回答“四七二十八” 。
之后王剑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基金投资人书写了一张总借条 , 写明“今收到宋彩云现金柒万元整 , 闫超强贰拾捌万元整…… , 借款人王剑” , 借条下方王剑还书写了“在本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前 , 任何人不能以此借条起诉生事等行为” 。 借条上载明的数额为各投资人最初投资比例的70% , 该借条现由其中一人保管 。
后来 , 这个基金的事情始终没有解决 , 闫超强等投资人也将王剑告上了法庭 。 2019年12月 , 这些投资人就王剑涉嫌违规代客理财事宜向王剑所在证券公司反映情况 , 后来银泰证券在当月将王剑辞退 。
截至到今年4月14日 , 这只基金的资产降至9.26万元 , 较最初的资产缩水了96% 。
该基金是“私募”?
多项都不符合要求
讲完了这个基金投资失败的案例 ,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判决的 。 有一些内容比较值得关注 , 基金君来讲一讲 。
比如该基金当初在条款中写到给私募基金管理人30%的业绩报酬作为激励 , 也就是说该基金的性质似乎是属于“私募”产品 。 但是 , 在关于《弘益合作基金协议》的效力问题上 , 二审法院指出 , 无论上述协议约定的管理人王薇还是实际操作人王剑 , 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 , 未对闫超强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审查 , 未对涉案基金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 , 也未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 。
二审法院认为 , 《弘益合作基金协议》违反相关法规 ,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市场安全 , 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
另外 , 一审法院也认为 , 关于闫超强与王薇签订的《弘益合作基金协议》、《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续期补充协议》的效力 。 该两份协议中 , 明确约定亏损超过30%部分 , 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补足 , 实质上属于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 。 在众所周知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赢不亏情形的证券市场 , 通过所谓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分配给受托人 , 不仅有悖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更是违背市场基本规律 。 由此该保本约定应属无效 。 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剑承担 。
法院认为 , 闫超强、王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该委托理财关系无效均存在过错 。 一方面 , 闫超强作为一名股民 , 知晓股票买卖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对王剑身份的考量 , 就将资金交由王剑进行操作 , 闫超强本人就其委托王剑炒股后产生的亏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王剑在明知其自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代客理财的情况下 , 接受闫超强委托进行炒股并与闫超强约定保底 , 同样存在过错 。
最终 ,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 , 结果是:被告王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超强损失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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