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淇律师|审查批捕阶段的“四要素”( 三 )


后者比前者要略微难些 。 不仅因为客观可以直接论证 , 主观只能间接论证;更因为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检察官本身和公安的理念类似 , 不太重视主观方面;二是因为审查批捕的时间短 , 检察官基本不会在这个阶段和当事人直接沟通 , 他/她比较难通过书面材料判断当事人的主观;三是律师进行主观论证如果要让检察官接受 , 必须同时满足律师的论证符合日常逻辑与常理 , 论证有法律依据 , 且提出的论点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里面不存在反证(而此时律师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当事人 , 且只能依据经验判断公安机关大概有哪些证据) , 检察官有耐心看材料或者听律师说话四个条件 。
所以“主观论证”其实非常讲究律师的功力 , 而且“主观”论证的最重要依据实际上也在行为之中 。
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 , 最重要的一条出罪思路 , 就是从客观到主观 。
然后才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些细节(如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违法阻却事由 。
而具体到某位当事人 , 是否会被批捕 , 除了刑事政策等因素之外 , 主要就是看审查批捕阶段上述“四要素”的(动态)运行状况 。
林子淇律师|审查批捕阶段的“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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