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云南14岁女孩当伴娘,被刚认识的22岁新郎强奸!( 二 )


花花|云南14岁女孩当伴娘,被刚认识的22岁新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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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伙(徐某)送我进303房间后我就吐了 , 另一小伙(楚生)送花花去302房间 , 期间 , 那个小伙对我非礼 , 我听见花花在外面敲门 , 她叫小伙不要碰我 , 小伙开门后 , 花花说和她在一起那个男的(楚生)强奸她 。 我就安慰她 , 后来我们家长找到我们 , 家长就报警了 。
我租房子住 , 2020年3月4日 , 楚生来我这里玩 , 1点多钟 , 他联系花花来我这里吃饭 , 十多分钟后 , 我到楼下接花花和一个女的来我这里 , 2点多钟 , 我们就打牌喝酒 , 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 , 又喝了7瓶啤酒 , 后两个女的(花花、欢欢)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觉 , 楚生就和我说带去开房 , 现在送回去怕被老人骂 。 楚生和我心里就想趁她们两个酒醉就把她们睡了(发生性关系) 。 楚生就背着花花、我背着戴眼睛这个小姑娘(欢欢)到楼下 , 我们打车到快捷酒店 , 服务员说忙不得开房 , 下午6点多钟 , 我们就把她们带到另一家酒楼开房 , 我们把她们扶上302、303号房间 , 花花和楚生进302房间 , 我和那个小姑娘(欢欢)进303房间 。
5分钟左右 , 花花就拿盘子敲303房间门骂我 , 后她们就到302房间 , 我和楚生在303房间坐了10多分钟 , 我就去302房间向她们道歉 。 后我和楚生到外面逛了一会 , 一小时左右 , 花花发信息叫楚生过去 , 我们到302房间 , 看见花花在马桶边 , 桌子上有石林烧酒 , 瓶子里有一半瓶酒 , 她全身都是湿的 , 口吐白沫 , 我就把她扶了睡在床上 。
戴眼睛那个小姑娘(欢欢)说花花她爹妈报警了 。 我们就吓了跑了 。
2020年3月4日23时30分 , 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别提取花花、楚生的血样各一份 。
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 在送检的花花阴道擦拭物(13号)及花花内裤上可疑斑迹(14号)均检出楚生的精斑 。
到案经过 。 2020年3月8日 , 楚生亲属送楚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
认罪认罚具结书 。 被告人楚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 , 建议对其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 自愿认罪认罚 。
前科证明 。 经民警调查走访 , 暂未发现楚生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
户口证明 。 楚生 , 男 , 彝族 , 1998年1月1日出生 。
被告人楚生违背妇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机 , 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的规定 , 构成强奸罪 。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 , 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 , 本院予以采纳 。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减轻处罚 , 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花花|云南14岁女孩当伴娘,被刚认识的22岁新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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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花花|云南14岁女孩当伴娘,被刚认识的22岁新郎强奸!】最终被告人楚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而此事却给花花留下了一辈子阴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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