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后,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了


钛媒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后,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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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这对于相关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有哪些影响?金融机构该如何避免踩坑被罚款呢?下文将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 。
1、只有银行机构被《办法》覆盖?
错!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都被《办法》覆盖 。
【钛媒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后,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了】2、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 , 违规!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会和运营商合作 , 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号码名单发送金融产品推荐短信给消费者 。 实际上 , 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 这就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会面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处罚 。
如果消费者允许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 但是《办法》规定——营销信息里面必须有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
3、理财产品宣传上说“保本无风险” , 违规!
比如某家银行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 , 宣称预期收益率4.8% , 约定2年期还本付息 , 产品宣传文字中明确承诺保本保息 。 这种营销方式明示了保本、无风险和保收益 , 未来也是违规会受到处罚的 。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 , 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 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
4、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 , 违规!
现在金融业务服务线上化程度较高 , APP成为主要金融服务渠道 。 我们经常看到申请贷款的流程里面默认用户办理保险;在购买手机支付的路径上 , 平台方强制消费者用消费贷款购买手机;将用户信用卡欠款自动转为分期付款 。
以后这种都不能做了 ,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 , 以下场景将予以处罚——“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 , 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 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 ”
5、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 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 违规!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APP , 为用户提供“周边游”服务 。 一般来说 , “周边游”服务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就可以了 , 但是该行信用卡中心还需要获得用户的个人微信号 , 如果不给 , 就停止服务 。 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提供该服务所必须的金融信息的范围了 。
某银行贷款APP , 未经消费者同意 , 也未作匿名处理 , 就通过嵌入贷款APP的地图SDK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位置信息 。 很多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在后台悄悄地获取用户信息 , 11月1日之后 , 将面临监管部门大额的处罚 。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 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 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 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 , 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
6、格式条款免除金融机构责任 ,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 违规!
现在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格式化合同、条款或者协议 , 增加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 , 减少金融机构责任 。 比如“客户同意 , 无论XX机构是否同意其贷款申请 , XX机构都可以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目的” , 还比如“XX机构可以在客户贷款还未到期的时候 , 宣布客户贷款已经到期 , 并进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扣款的操作” 。 这违背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通过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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