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后,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了( 二 )


《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格式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 , 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 , 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
7、消费者金融信息没有落实分类分级授权 , 违规!
一些金融机构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方式比较粗放 , 比如某农商行因为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给外部商业机构被罚款 , 该行客户信息泄露责任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
党群工作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征信信息 , 供应链贷款开发部员工能够访问到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记录 , 金融市场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个人财产信息 , 这些都属于不合理的数据访问 。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符合业务需求和实际需要的的分类分级授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 ,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使用要有面向使用部门和角色的明确合理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 要有明确有效的分级授权审批程序 。 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必须通过日志、后台记录方式留痕 。
8、办理信用卡业务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推销保险 , 违规!
客户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 , 填写的个人金融信息 , 只是用于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 , 并未明确允许用于保险业务推销 , 也没有允许信用卡中心将信息推送给保险公司 。 这是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
《办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 , 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具体来说 , 金融机构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 , 必将受到处罚 。
9、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 违规!
2019年 , 某银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 , 未经储户允许 , 历经6个月 , 从储户的账户上转走近70万元 , 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购买彩票 , 致使储户损失惨重 。
一些金融机构 ,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 , 不够维护客户利益 , 甚至推诿到个人身上 , 以解雇相应客户经理了事 。 但是 , 以后就不行了 , 不但司法机关会介入查处挪用资金罪 , 金融监管部门也会依法处罚此类案件 。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 , 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 未来监管将会严查此类事件 , 并重罚 。
10、没有全流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违规!
《办法》第九条规定 ,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 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营销向前延展到产品设计开发阶段 , 向后要延展到售后管理阶段 。 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检查对应产品 。 比如某贷款产品 , 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有没有明确的环节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在宣传海报设计阶段 , 有没有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讨论纪要 。
所以 , 金融监管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来确保金融机构有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 , 而不仅仅是根据举报信息和产品信息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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