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划重点丨互联网新规来了,第三方与中小险企何去何从?( 二 )
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③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④代办投保手续;
⑤代收保费 。
这一次的征求意见拿掉了上一次 , 非持牌第三方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名分 , 未再提及 。
事实上 , 这相当于直接将把非持牌的第三方从销售端口剔除 。 这一群体的未来空间 , 当在非销售的后端:如IT系统规划与实施 , 保险产品设计阶段的市场调研、数据支持 , 产品和渠道管理 , 客户关系维护、理赔等涉及技术创新类的后援支持 。
另外 , 在《监督管理》章节 , 新规特别提到: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 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这一次的新规依旧没有提及此前打非局撰文的网络互助问题 。
关注四
哪些持牌机构可以做互联网保险业务?
新规第七条中 , 以10小条规定了那些持牌机构可以做业务:
①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 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的 ,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 。
②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
③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
④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 , 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标准进行防护 , 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 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 , 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
⑤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 , 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
⑥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 , 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 , 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
⑦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 , 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
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 ,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
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关注五
O2O怎么监管?
这个似乎有一些OUT的词语 , 成为当下最火热的互联网保险形态 。 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的线上化 , 还是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线下化 , 都在大力布局O2O战略 。
这或许也是互联网保险多年探索后 , 终发现O2O方才是期间的真谛 , 尤其是寿险领域除O2O外 , 似乎别无他法 。 那么这一领域的如何监管?
这次的新规也给出了答案 , 并给了三个例子 。
第一个 , 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 ,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 , 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 。
第二个 ,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 , 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
第三个 , 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 , 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 规则不一致的 ,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
而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行为监管也给出了答案: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 不适用本办法 。 如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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