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划重点丨互联网新规来了,第三方与中小险企何去何从?( 三 )
看明白了吧 , 要符合两重监管要求 。 值得关注的还有 ,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 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
同时 , 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 这也是压实保险机构责任 。
在总公司授权下 , 可以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下放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可以把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 。
关注六
万众期待的区域放行尚待补充规定
环顾行业走势:相对产品困境的无奈 , 随之而来的渠道困境方才是对大部分寿险公司的致命一击 。 蝉联多年寿险第一大渠道之位的银保的调整让渡 , 尚未有渠道可以承接银保滑落之后的保费体量 。
马太效应明显的个险江湖 , 无论期缴、人力皆老牌险企独尊江湖 , 大树底下难长草 。 银保尚不明朗的未来 , 中国寿险正以个险为主的“单边”路径行进 。 中国保险业需要一场渠道的破局 。 互联网保险是否会成为下一个爆发的保险主力渠道 。
这一切都有待于产品解开地域限制 , 曾经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和经营条件 。 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是审批制 , 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 , 这对中小新公司是巨大利好 。
但这一次 , 剔除了这部分内容 , 改为: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 , 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 , 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 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 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
新规并未一刀切 , 只不过具体的规则尚需财险部和寿险部出台 。
关注七
禁飞单、清晰手续费支付
这还是呼应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铁律 。
新规明确要求:
保险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 , 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 , 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 。
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 , 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
联想飞单及插上互联网技术的飞单平台盛行 , 这一规定将卡死这一点 。 另外 , 对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技术服务费等暗含超过手续费的列支 , 也给出了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 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 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 , 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 , 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 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关注八
要求报送互联网保险年报
这一次 , 新规要求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等 。
同时 , 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此外 , 新规5章83条中还规范了 , 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 , 服务标准等诸多事项 , 并给出了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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