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放行头部互联网企业、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铁律,互联网保险办法迎三修( 二 )


【互联网|放行头部互联网企业、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铁律,互联网保险办法迎三修】放行头部互联网企业
相较2019年版 , 新增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强化了对互联网企业的持牌经营要求 , 并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快速反应、风险隔离与网络安全等方面做出规定 。
根据《办法》 ,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实际上 , 本次《办法》与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呼应 。 彼时《意见》明确指出 , 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
不过 , 并非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有被“放行”的资格 。 根据《办法》 , 被允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 , 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 , 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 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 , 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 , 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 , 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 , 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等 。
对此 , 某保险科技领域人士表示 , 按照上述规定 , 银保监会将对头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放行 , 回应了此前《意见》中所提及的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 体现出监管部门希望发挥互联网企业优势的意图 。
“《办法》给互联网企业‘放行’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 ”李文中认为 , 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时形成了非常大的客户流量 , 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 , 这些客户在消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场景下客观上又需要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 , 例如网购退货运费险、旅游意外险等 。 如果这些互联网企业同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显然能够达到多赢的目的 。
与此同时 , 李文中也列举了互联网企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优势 , 主要包括:能够使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互联网渠道的应急响应往往更敏捷、高效;互联网思维往往是颠覆性的 , 这也会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竞争与变革的动力 , 推动行业发展 。
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渠道存在的风险 , 李文中则认为 , 由于从业人员不专业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消费者隐私、由于网络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由于互联网平台客户高度集中以及互联网的互通互联性可能会导致某些风险的快速扩散 。 这些都是对监管与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与新挑战 。
经常居住地成为监管分工依据
在对可经营互联网业务的机构进行敦促的同时 , 《办法》也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 , 提出了属地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 。
具体而言 , 在监管分工方面 ,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 , 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 , 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
同时 ,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
对于其中属地监管的作用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 ,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 , 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 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 ,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 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 另外 , 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 , 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 , 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 ”对此 , 相关负责人如是解释道 。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监管方向 , 李文中认为 , 监管机构一方面会坚持对互联网保险的合规性要求 , 另一方面也会创造条件引导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当然 , 应该时刻重视互联网渠道潜在风险的防控 。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陈婷婷 周菡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