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保险新规全解读: 机构持牌从业者持证 强监管下平衡保险创新( 二 )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 , 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 此外 , 《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 ,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 , 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
在实践中 , 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 。 对此 , 《办法》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 , 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
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 ,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 ,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 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 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 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 , 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 ,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另外 , 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 , 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 , 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
从业人员营销宣传需经授权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 ,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 , 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 。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 ,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 , 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 , 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 另外 ,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 《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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