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使用明星表情包也会侵权吗?专家称须尊重肖像权( 二 )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 其中蕴含着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 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 。 依据民法典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这起案件中 , 胡某未经肖像权人许可 , 擅自将权利人表情包作为软文配图 , 公开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 , 其目的是利用明星肖像吸引公众关注 , 提升软文的营销效果 , 该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
目前在网络上 ,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并不鲜见 , 侵权行为除软文广告外 , 还有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推销商品、将明星肖像与品牌宣传相结合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等情形 。 而且伴随着社会公众心理需求的多样化 , 侵权人也广泛使用写真、剧照、综艺剪辑片段等肖像载体类型 。
在司法实践中 , 网络环境里还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以表情包或恶搞形式出现 , 使用者以博取关注、蹭热点为主要目的 , 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 。 与民法通则相比 , 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 。 这一立法上的变化与当前肖像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相契合 , 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 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
那么是不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所有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呢?就这一问题 , 民法典在借鉴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 创设性地规定了5类肖像合理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 实现了肖像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协调 。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 , 如果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肖像合理实施行为 , 不构成侵权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对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实施条件的使用行为 , 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 对此 ,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肖像权利的法律意识 , 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 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 , 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发布的明星表情包时 , 不宜随意修改、恶搞 ,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明星肖像时 , 也不应出现侮辱和诽谤的言辞 , 更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 , 避免因侵害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
(采访人员靳昊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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