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士伯集团|重庆啤酒和嘉士伯被29年前一纸契约卷入诉讼旋涡 重大重组或将暂停(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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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家人也有远近 , 重庆嘉威明显处于边缘地带 。 从披露的诉讼情况看 , 重庆嘉威的权益受到侵害 , 与此同时 , “山城”啤酒的市场地位受到影响 。
根据《民事起诉状》 , 1992年原告重庆嘉威的前身重庆金星啤酒厂与被告之一上市公司(即重庆啤酒)前身重庆啤酒厂签订《联合协议书》 , 开展啤酒包销合作 。 2009年 , 原告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包销协议》) , 约定包销期间仅允许原告生产“山城”品牌啤酒 , 且生产的全部啤酒均应交由上市公司包销 。

自2011年起 , 上市公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 , 且上市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 , 采取委托加工、授权生产、外购酒在重庆区域销售、品牌调整及推广等多种关联交易行为 , 挤占“山城”啤酒的市场份额 , 损害原告的利益 。 2015年至2016年间 , 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产品包销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多份《月度沟通会议纪要》等文件 , 原告有条件地同意不追究上市公司此前的违约责任并作出让利 。
诉状信息显示 , 2017年至今 ,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继续与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及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扩大关联交易 , 损害原告利益 。 因此 , 原告提出诉讼 , 请求赔偿金额暂计人民币63915万元 , 具体包括如下8项内容:

1.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赔偿2011年至2015年期间因上市公司未履行《包销协议》确定的最低包销数量及包销价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29758万元(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 , 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一(上市公司)签订《使用乐堡和嘉士伯特醇商标及相关技术的许可协议》并许可生产”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赔偿因“2014年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厂生产的啤酒在重庆销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451万元(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 , 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 。
3.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赔偿因“原告履行《补充协议》项下让利政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8,800万元(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 , 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45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 。

4.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赔偿因“2016年《产品包销备忘录》约定的基准计划量与审计确认的实际包销量之间的差额”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551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 , 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8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 。
5.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以及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委托加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6863万元(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 , 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5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 。
6.重庆嘉威要求重庆啤酒和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釆购嘉士伯品牌、乐堡品牌啤酒在重庆区域销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672万元(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58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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