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究竟什么情况?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事件始末( 二 )


一为证据种类单一 。 通常犯罪地点隐蔽 , 证人少 , 且物证易缺失 , 导致认定性侵的证据往往成了一对一” 。
二是侦、捕、诉等多阶段重复取证 , 容易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
三是由于被害人年龄因素 , 言辞证据往往存在模糊甚至偏差 , 证明力不被重视 。
四是犯罪嫌疑人凭借相对未成年人的认知优势 , 零口供”或翻供的情况多 。 这些难题很可能导致性侵案件被当成疑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从轻处理 。
相较之下 , 部分发达国家基于比较成熟的少年司法体系 ,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中更为灵活、科学 , 明显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 。
例如 , 美国对强奸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原则更倾向于有利于被害人 。 同时 , 儿童言辞作证只需具备最低标准 , 即能够理解真实和虚幻之间的差别 , 能够了解说真话的义务或者 , 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有能力观察并记住该行为 , 有足够的记忆力、沟通能力即可 。
又如在日本 , 对于被性侵未成年人 , 相关职务人员在取证时严格遵守一站取证” , 且会及时跟进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帮扶和人身保护 。
事实上 , 未成年人群体心智未健全 , 辨识和表述能力较低 , 相比成年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更何况 , 年龄较幼、社会经验缺失 , 也使得未成年人在维护权益和固定证据方面的意识明显不足 , 给性侵案件的认定带来难度 。
因此 ,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尤其是证明标准 , 必须体现自身的特殊性 。
应承认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 辅以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一是证据链条特殊 。 刚刚修正的刑诉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不能作证人 。 ”可见 , 刑诉法对证人的年龄并没有特别限制 , 只要其具备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即可 。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 , 由于证据较为单一 , 应承认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 , 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 , 辅以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 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
2014年 , 河南一单亲妈妈控诉幼女被强奸 , 罪犯仅判四年猥亵罪 。 图/视觉中国
二是取证方法特殊 。 一方面 , 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采取开放式的询问方式 , 并可参照美国和台湾地区 , 结合使用娃娃、玩偶等器材进行询问 , 帮助办案人员更好地认定犯罪事实 。
另一方面 , 办案人员在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前应提前了解被害人情况 ,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取证目的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案 , 严格实行一站式取证” , 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
三是从重情节认定特殊 。 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从重处罚 。 在此 , 特别需要纠正以往对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过于狭隘的观点 。
公共场所的核心要素是在于人的公共性 , 是可供不特定人员出入、停留或者使用的场所 。 而且 , 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可能存有差异性 , 像学校教室、人数较多的集体宿舍、公共厕所等场所虽然相对封闭一些 , 但仍属于一定范围的不特定者可以自由进出之地 , 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
不能仅仅把公共场所理解为电影院、商业广场等任何人随时可以进出的地方 。 换句话说 , 在这种人流密集之地当众强奸猥亵他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 所以 , 强调该场所具备被其他一定的不特定人感知的可能性 , 才是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性侵未成年人多发 , 正义不会缺席 , 但也请别迟到!
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是极端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 严刑峻法、道德谴责之下 , 为什么此类案件仍然时有抬头 , 甚至花样迭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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