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讲法说案|小区业主如何从开发商手里夺回地面车位的所有权( 二 )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 ,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 , 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 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 , 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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