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准自首的认定(上篇)( 二 )


根据广义说的观点 , 只要全国有一个司法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 , 都应当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而根据狭义说的观点 , 只有供述时所处的办案机关掌握才能认定为已掌握 , 否则便是未掌握 。
(2)对“还未掌握”的理解
主观标准说认为 , “还未掌握”是指犯罪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认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他的其他罪行;
绝对客观标准说认为 , “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其他罪行一无所知 , 只是因为犯罪人的交代才得以掌握;
相对客观标准说则认为 , “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虽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证据 , 但该线索或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 。
上述三种学说中 , 相对客观标准说对“还未掌握”的理解更为合理 , 也是目前的通说 。 根据相对说 , “还未掌握”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司法机关不知道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2)司法机关虽知道犯罪事实发生 , 但尚未查到实施犯罪的人;
3)司法机关虽知道犯罪事实发生 , 但只是怀疑或仅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 , 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
如何认定“司法机关还未掌握”——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5集 , 总第52集)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荣华1998年10月伙同童冬喜强奸作案后即化名“周华才”、“周红伟”潜逃在外 。
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查 , 查明何荣华涉嫌共同强奸犯罪 , 遂签发逮捕证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 网上通缉资料中附有何荣华的基本情况及照片等详细信息 。
被告人何荣华外逃期间并伙同其同乡徐以友等人共同盗窃作案 , 徐以友对何荣华的身份及涉嫌1998年的强奸犯罪等情况均知悉 。
2006年3月23日 , 杭州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犯罪的徐以友等人 , 并通知掌握徐以友伙同“周华才”等盗窃犯罪事实的江山市公安局 。
江山市公安局在杭州又抓获了“周华才” , 在对涉嫌盗窃犯罪的“周华才”审讯时 , 发现“周华才”无法对其所述的身份情况自圆其说 , 后“周华才”主动交代其真名为何荣华及于1998年伙同童冬喜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 。
同日 , 徐以友亦向江山市公安局交代了“周华才”系何荣华的化名及何荣华涉嫌强奸的相关情况 。
肯定观点:司法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不掌握何荣华的强奸犯罪事实即可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
其理由在于 , 刑法设定“余罪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交代余罪 , 便于及时查处积案 , 因此 , 在余罪自首认定的掌握上一般以从宽掌握为宜 。
否定观点:何荣华强奸的事实因公安机关已经签发了逮捕证进行网上通缉 , 并附有详细资料和照片 。 司法机关对何荣华的强奸犯罪事实已经掌握 , 何荣华交代强奸事实只能认定坦白部分犯罪 , 属于认罪态度较好 , 而不能认定为“余罪自首” 。
裁判观点:本案应当认定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 , 主要理由如下:
1)江山市公安局于1998年经审查即已查明何荣华涉嫌共同强奸犯罪 , 并且签发了逮捕证对何荣华进行网上通缉 , 网上通缉资料中附有何荣华的基本情况及照片等详细信息;
2)何荣华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时用的虽然是化名“周华才” , 但与其共同盗窃作案的徐以友对何荣华的身份情况及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等均知悉 , 并且徐以友也在盗窃归案后交代了何荣华的真实身份及其涉嫌强奸的事实;
3)江山市公安局在何荣华因盗窃归案后 , 经过审讯 , 发现何荣华对其以化名“周华才”的身份难以自圆其说 , 已经引起注意并开始核实 , 在这种情况下 , 即使何荣华不主动交代 , 由于网上通缉资料齐全及同案人徐以友的如实交代 , 侦查机关仍然能够很快查实何荣华尚有强奸的犯罪事实 。
“尚未掌握” , 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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