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准自首的认定(上篇)( 三 )


同时 , 这里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简单理解 , 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机关 , 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
具体而言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缉 , 或者虽已被通缉 , 但通缉资料不全面 , 内容不明确 , 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不掌握或者很难、几乎不可能通过比对查证等方式在当时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 , 则此时的“司法机关”仅指直接办案机关;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缉 , 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资料掌握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况下 , 此时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通缉令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司法机关 。
(3)对“其他罪行”的理解
见《准自首的认定(下篇)——四则案例看准自首中“其他罪行”的认定》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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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准自首的认定(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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