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融圈|《商业银行法》大修,首次明确银保监会、央行拥有“调查权”( 二 )
此外 , 中国境外设立的机构向境内个人或者机构提供商业银行服务 , 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
该新增条款与今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证券法》第2条不谋而合 。 新《证券法》第2条做出了长臂管辖原则的适用 , 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 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 , 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
03、增加对股东资质要求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 《修改建议稿》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 , 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 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 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修改建议稿》第11条新增条款 , 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应当符合住所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今年以来 , 多地正在筹建省级城商行 。 9月22日 , 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四川银行 , 由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设立 。 8月上旬 , 山西省已成立城商行改革化险工作筹备组 , 拟对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5家城商行核资 , 或新设合并设立山西银行 。
《修改建议稿》第12条新增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 新增对股东、信息科技、风控要求 。 新增的程序包括 , 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安全运行技术与措施;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对于银行股东 , 《修改建议稿》第14条新增股东资质要求 , 第15条新增股东禁止情形 。
第14条指出 ,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 。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履行相应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 企业法人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 , 并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04、欠债太多不还 , 不能当股东、董监高第15条指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一)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 , 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
-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被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
- (四)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 被判处刑罚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 (五)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
值得注意的是 , 第15条“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成为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第28条也新增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对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 自被追究责任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 也不得担任董监高 。
05、5%股权变动需报批《修改建议稿》第29条新增股权变动需报批要求 。
第29条指出 , 任何单位、个人非通过证券交易场所 , 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或者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到百分之五的 , 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并通知商业银行其他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 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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