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融圈|《商业银行法》大修,首次明确银保监会、央行拥有“调查权”( 三 )


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 , 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获得批准前 , 投资人不得继续增持该商业银行股份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 , 投资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
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 , 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 累计增持或者减持该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的 , 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 。
06、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1金融圈|《商业银行法》大修,首次明确银保监会、央行拥有“调查权”
本文插图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 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 , 参考国际经验 , 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 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 。 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 , 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 。 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 , 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 。 健全内部控制 , 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
根据采访人员梳理 , 《修改建议稿》新增第三章总计14条“公司治理”规定 , 新增对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股东会、股东义务、董事会职责、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披露、激励约束、关联交易管理的详细规定 。
第32条指出 ,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
  • (二)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 (三)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 , 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
  • (五)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 , 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第33条规定 ,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 第37条指出 ,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监事意见和建议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 , 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报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第41条指出 , 商业银行董事长应当对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签字确认 , 对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42条指出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 , 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本银行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 , 并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
第43条新增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 关联交易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本银行股票为担保物 。 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的规定 。 同一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应当穿透计算 。
07、落实巴Ⅲ资本监管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 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 , 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 , 确立资本约束原则 , 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
此前 ,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 国际银行监管架构改革经过10年进程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发布《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 。 包括针对“大而不倒”现象 ,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各项附加要求 , 内容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恢复与处置计划、TLAC以及大额风险暴露等 。 各国以2022年商业银行达标为目标 , 按照过渡期安排 , 逐步实现监管要求的合规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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