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男子掉入废弃房群中的水坑溺亡,家属向相关单位索赔被驳,法院判决风险自担



案件侦办|男子掉入废弃房群中的水坑溺亡,家属向相关单位索赔被驳,法院判决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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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与法网讯【娄建功马影】一男子饮酒后进入待拆迁的废弃房群不慎跌入水坑溺亡 , 死者家属将征收单位、施工单位及开发单位告上法庭 , 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61万元 。
据了解 , 死者孙某在饮酒后进入了一片废弃待拆迁的区域掉入水坑溺水身亡 , 警方侦查后排除了此次事件的刑事嫌疑 , 认定孙某为溺水身亡 。 孙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地点无人看管 , 且无明显警示标志 , 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 , 对拆迁区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 致使孙某不慎溺水而亡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要求被告单位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1万元 。 在庭审过程中 , 相关单位表示 , 事发地点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 , 该地段周围为无人居住的预备拆迁的废弃房 , 并且设置了围挡设施 , 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 孙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识、控制能力 ,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

法院经审理确认 , 孙某溺亡地点所处的环境为无人居住预备拆迁的废弃房 , 且路面泥泞 , 坑洼较多 , 并非城市内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 , 相关单位不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蛟河市公安局作出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 足以说明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对该路况知情并对行走风险有所预判 , 但其明知该情况 , 仍在饮酒后将随身物品放置水坑边进入该区域 , 并导致溺亡 , 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 其行为属于自担风险行为 , 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
综合全案证据 , 蛟河法院判决相关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并驳回了孙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孙某家属提出上诉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法官提醒:在现实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 , 如冰面遛狗不慎坠入河中溺亡、在“无人区”进行探险活动摔伤等 。 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行为的预判能力 , 降低行为的风险性 , 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案件侦办|男子掉入废弃房群中的水坑溺亡,家属向相关单位索赔被驳,法院判决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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