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ST辅仁4宗违法遭罚120万 多份财报存在虚假信披( 十 )
朱文臣在辅仁集团、辅仁控股与辅仁药业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借款协议上签字 , 是辅仁集团、辅仁控股资金占用事项的最大受益者 , 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
辅仁药业2018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担保的行为 , 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一、(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 辅仁药业董事长朱文臣、董事会秘书张海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会决定:
一、对辅仁药业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 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担保的行为 , 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朱文臣给予警告 , 并处以90万元罚款 ,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 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对朱成功、朱文亮、苏鸿声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朱文玉给予警告 , 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张海杰、朱学究、赵文睿、安慧、耿新生、李雯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成、贠海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张雁冰给予警告 , 并处以3万元罚款 。
二、对辅仁药业报送和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 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朱文臣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学究给予警告 , 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朱成功、朱文亮、苏鸿声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朱文玉、赵文睿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安慧、耿新生、李雯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张雁冰、张海杰、李成、贠海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三、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朱文臣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 , 合计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朱文臣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朱成功、朱文亮、苏鸿声分别处以35万元罚款;对朱学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文玉处以25万元罚款;对赵文睿处以20万元罚款;对安慧、耿新生、李雯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张海杰处以13万元罚款;对李成、贠海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张雁冰处以6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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