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汽车金融要算清“糊涂账”( 二 )
汽车融资租赁看似“集万般宠爱于一身” , 实际上 , 它作为一种加杠杆的超前消费方式 , 不但对消费者还款能力有基本要求 , 而且其业务模式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否则就容易陷入投诉维权的泥淖中难以自拔 。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 , 相关记录有近11万条 。 其中 , 有相当数量的案件 , 其纠纷核心点在于混淆了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两种购车方式之间的差别 。
昆明市民李某的购车经历在汽车融资租赁争议中颇具代表性 。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 李某在2018年4月通过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了本田雅阁新车一辆 , 并在当日支付两成首付购车款47900元 。
李某称 , 一年后在App上支付购车尾款时 , 才发现自己并非所购车辆所有权人而是车辆承租人 ,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及抵押权人 。 他也才知道 , 此前支付的首付及月供不是购车款 , 系车辆租金;先用一年买卖合同实际是先租一年融资租赁合同 。 他还特别强调 , 自己并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 , 公司也不曾明示或提及 。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则辩称 , 双方第一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 而且 , 李某以极低的成本快速实现了使用约20万元车辆的目标 , 切实享受到了融资租赁带来的垫资压力低、审批快、税收负担轻和还款方式灵活等便捷 , 而公司则承担了车辆购买成本、保险费、运输成本、车辆上牌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毁损折旧风险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不支持李某主张的协议未成立、无效 。 对于案件焦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 法院认为也不能成立 。 这起案件从司法实践层面 , 回答了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 而非有的消费者理解的“买车变租车”骗局 。
不过 , 即便经营模式本身没有问题 , 但有一些与李某情形类似的消费者组成了“受害者维权群” , 选择“抱团”取暖 , 集中反映在融资租赁购车过程中存在的“被忽悠”“初次审核门槛过低”等新问题 。 他们认为 , 这些问题导致自己实际累计支出的购车负担过重 。
从维权者透露的信息看 , 他们在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购车过程中 , 初次审核并不复杂 , 只需身份证、有效驾照及支付宝账号等基本信息 , 即可通过评估 , 以低首付在短时间内拿到车 。 不过 , 第二年的过户审核往往更为严苛 , 导致部分人无法通过分期支付尾款审核 , 不得不一次性支付尾款或暂缓再续租一年 。
这些消费者难以负担一次性拿出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大额资金支付尾款 , 此时如果选择退车则要面临大额违约金 , 从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 “支付了一年多的租金 , 到头来啥都没得到 。 ”这也是不少走上维权之路消费者的心声 。
业内人士指出 , 汽车融资租赁由于首付门槛较低 , 消费者后续偿还的贷款会比传统抵押贷款所需金额相对高一些 , 因此需要消费者正确评估自身的后续还款能力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现实售车过程中 , 不排除存在有的消费者本想以银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 , 却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 , 被个别汽车经销商办理成了融资租赁业务 , 以谋取高额利润 。 还有的商家肆意夸大汽车融资租赁的好处 , 忽悠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 此外 , 一些“套路贷”也打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旗号欺骗消费者 。 因此 , 融资租赁被越来越多消费者贴上了“不靠谱”的标签 。
新模式还需规则护航
不久前 , 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 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 , 应当以适当的形式 ,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 这释放了当地进一步加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管理的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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