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可转债疯狂,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齐出手,从发行条款到交易转让将上“紧箍咒”

:原题为_周到|可转债疯狂,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齐出手,从发行条款到交易转让将上“紧箍咒”。
针对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 , 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都出手了 。 “以后可转债交易向股票靠拢 , 信息披露向债券看齐 , 证监会统一新规可谓招招见血 , 对发行人、大股东和投资者都有规范 , 可转债从发行到交易都将降温 。 ”业内人士称 , 本来蛮好的品种差点被玩坏了 。
23日晚间 , 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以防范交易风险 , 加强投资者保护 。 意见反馈截止2020年11月22日 , 着重解决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与其“股性”不匹配、信息披露规则与其“债性”不匹配、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
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
证监会表示 , 可转债天然存在“随着持有人不断转股 , 债券存续规模逐渐缩小 , 因而易被炒作或者操纵”的固有缺点 , 与宽松的交易规则叠加产生共振效应 , 导致部分可转债被过分炒作 。 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 , 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 。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 , 近年来发行规模取得大幅度增长 , 是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 但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 , 充分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在规章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则 , 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类不同监管条线的文件中 , 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
二是未对可转债制定专门交易规则 , 简单适用普通债券交易规则 , 交易宽松度远大于股票交易 , 与其“股性”并不匹配 。
【周到|可转债疯狂,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齐出手,从发行条款到交易转让将上“紧箍咒”】三是可转债持有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 投资者保护有待加强 。
为解决上述问题 , 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统一的规章 , 对可转债进行系统规范 。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 。 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 , 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 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 , 防范交易风险 , 加强投资者保护 。
二是统筹协调 。 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 , 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 。
三是预留空间 。 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 为将来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 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亦提出原则性要求 , 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
要求交易所加强风险监测 , 并制定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 , 具体包括:
一是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 , 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 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 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
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 , 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 , 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 , 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 。 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 , 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 , 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 , 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 主要包括转股价格调整、转股数额累计到达公司股份10%、未转股总额少于3000万元、可转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亦明确将发行人是否行使赎回权的决定作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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