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四川内江国资委被限制消费!被裁决退返企业2686万余元 但无可供执行财产
10月26日晚 , 新浪微博博主“网友烟云”发布消息称 , 四川内江市国资委被裁决返还或退还一企业2686万元 , 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享有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 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10月27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证实了这一消息 。 公开裁定书还显示 , 在所涉四川银山化工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中 , 成都仲裁委于2018年9月17日裁决内江市国资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向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 , 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资金1986.85万元 , 并支付由山西汇科预交的案件仲裁费13万余元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去年8月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驳回内江市国资委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
对此 , 内江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 , 他们还在走法律程序 , 除申请不予执行外 , 还要求对方赔偿经营企业的损失 。 目前 , 两个官司都还在走法律程序 , 法律程序走完 , 该他们履行的职责 , 一定会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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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微内江
『内江中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内江国资委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
据10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执行裁定书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书 , 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国资委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
根据生效裁决书确认 , 内江市国资委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 , 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85万元 , 支付由山西汇科预交的案件仲裁费136754元 ,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立案后 , 内江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 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决规定的义务 , 但被执行人内江国资委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 为此 , 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内江市国资委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 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
此外 , 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汇科数码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执行线索 , 即内江市国资委在内江市大千演艺有限责任公司、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权 , 法院经核查 , 以上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
2020年10月19日 , 内江中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 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10月15日 , 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 , 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
法院认为 , 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 被执行人拥有在他企业的股权暂无处置条件 , 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 。 据此 , 内江中院在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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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执行裁定书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声称认定有误 部分仲裁属超裁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裁定书还显示 , 去年8月13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驳回内江市国资委关于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申请 。
内江市国资委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称 , 仲裁庭裁决内江市国资委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的700万元定金属于山西汇科公司、海南省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超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交纳 , 虽然该700万元定金均由山西汇科公司支付 , 但其中的287万余元应属于山西汇科公司代北京超明公司及海南生资公司交纳 , 仲裁庭将其中海南生资公司、北京超明公司交纳的287万余元全部仲裁属于超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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