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四 )
其次 , 从收入分配上看 , 漫咖公司没有向李林霞支付劳动报酬 。 李林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 , 但主要是李林霞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 , 漫咖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林霞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 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林霞的收入金额 ,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 , 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 , 故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林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
再次 , 从工作内容上看 , 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 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 , 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 , 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 , 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 , 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林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权 , 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林霞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 , 故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
因此 , 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 对李林霞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李林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0期、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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