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赚1185万元 钻两公募与盈象资管空子( 八 )
关于“王某姣”证券账户 。 首先 , 刘芳洁的投资决策离不开作为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 , 其投资决策一旦被基金公司采纳 , 即属于单位财产 , 在公司主动公开前属于“未公开信息”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管理费为对价分享信息收益 , 但刘芳洁却无偿使用该信息 , 这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也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其次 , 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交易 , “王某姣”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芳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 , 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刘芳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 , 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芳洁的违法所得 , 交易量并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与案件认定无关 。 最后 , 根据《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 , 本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 也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 根据《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私募办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具体规范 , 其中《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 。 《私募办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 , 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 因此 ,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除包括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 , 还包括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同时 ,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指向的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的行为 , 而非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因此无论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还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在从事证券投资交易中 , 只要实施了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就应当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 。
关于“曾某阳”证券账户 。 刘芳洁控制并操作“曾某阳”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 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芳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 , 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刘芳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 , 该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芳洁的违法所得 。
当事人刘芳洁的违法情节严重 ,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我会决定:对刘芳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
【中国经济网|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赚1185万元 钻两公募与盈象资管空子】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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