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亿特大数字货币传销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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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组织 , 吸收数字货币价值77.07亿人民币
2016年 , 高玉东在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设立深圳前海博宝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维护等工作 。2018年 , 李奇兵、王小影等人在陈波PIUSTOKEN手机APP网络传销平台上 , 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 后因认为该平台技术不成熟而离开 , 但掌握了网络传销的犯罪方法 , 为获取非法利益 , 预谋与功能相似的APP平台进行合作 , 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
2018年7、8月份 , 李奇兵找到被告人高玉东 , 并将被告人王小影及柳良亭介绍给被告人高玉东 。 四人共同商定 , 开发具有网络传销功能的APP平台 , 由被告人高玉东负责平台研发 , 被告人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平台的推广 。
高玉东利用公司技术 , 聘请技术人员 , 开发名为WoToken手机APP网络传销平台 , 主要负责WoToken平台的技术维护、数字货币管理、员工工资发放、操纵平台WOR币投放等工作 。 其妻子田永波协助负责数字货币保管、兑换数字货币、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 李奇兵、王小影等人主要负责宣传、培训等职责 。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 , WoToken平台共注册会员用户数为715249个 , 层级关系为501层 。 经区块链确认 , 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USDT286058539个、BTC46050个、ETH2039230个、LTC292590个、BCH56936个、EOS6841797个 。 至案发 , WoToken平台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被传销活动参与人实际提取:USDT103183856个、BTC14672个、ETH4007095个、LTC86851个、BCH12295个、EOS2444771个 。 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在2019年10月8日案发当日价值合计人民币77.07亿元 。 从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 , 吸收的数字货币价值人民币区间为:4116488210至147××××9655元 。
高玉东、田永波在管理WoToken平台数字货币期间 , 提币变现非法获利约合人民币16170000元、美金1580000元;李奇兵提币变现非法获利约合人民币23389000元;王小影提币变现非法获利人民币2360000元 , 另用提币变现非法获利购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沙店社区房产2套 , 保时捷轿车1辆 。
滨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WoToken平台 , 及被告人高玉东、田永波、王小影、李奇兵从WoToken平台中提取的数字货币 , 并依法处置折现人民币425691913元;扣押高玉东、田永波违法所得人民币5098446元;扣押高玉东、田永波违法所得款购买的沃尔沃轿车1辆;扣押李奇兵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15858470元;查封李奇兵违法所得购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壹成中心花园5座5405室套间房1套;扣押王小影现金人民币2360000元;扣押王小影违法所得购买保时捷轿车1辆;扣押供犯罪所用的电脑33台及手机、相机、“库神钱包”等物品 。
案发后 , 被告人高玉东、田永波、王小影、李奇兵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款赃物 。 在本院审理期间 , 被告人田永波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数字货币变现人民币6687448.2元 , 予以退赃 。 被告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归案后 , 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30日下午 , 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两部手机内 , 有通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 , 仍帮助被告人李奇兵转移和隐藏ETH49752.3737个 。 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 ETH在2019年10月30日价格为人民币1299.0779元/个 , 合计价值人民币6463千万元 。
二审维持原判
7月22日 ,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7年、7年、2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 李国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5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人唐孝华犯窝藏罪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扣押在案的赃款4.25亿元及孳息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对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违法所得及孳息 , 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在一审判决后 , 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不服 , 提出上诉 , 且均认为自己在犯罪事实中作用较轻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阅卷 , 讯问上诉人 , 听取辩护人意见 , 该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 ,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投入金额、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且属情节严重 。 李国民明知李奇兵持有的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 , 仍帮助李奇兵转移和隐藏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且属情节严重;唐孝华明知王小影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住处所 , 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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