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微视界|居然被客户经理拿去买彩票了,千万级大案!银行柜台买理财

万州微视界|居然被客户经理拿去买彩票了,千万级大案!银行柜台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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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微视界|居然被客户经理拿去买彩票了,千万级大案!银行柜台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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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 , 中国银保监会十堰银保监分局连开两张罚单 , 建行十堰分行因“内控管理不严 , 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30万 , 当事员工易某敏则被监管彻底“拉黑”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行业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易某敏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其长达数年的违法犯罪过程被公之于众 。
上千万资金进了客户经理腰包
1972年出生的易某敏 , 曾是建行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田湖支行”)的一名员工 。 裁判文书显示 , 在八年的时间里 , 他把银行客户上千万元资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
检察机关指控 , 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 , 易某敏在担任大堂经理、客户经理期间 , 利用在单位窗口柜台、大厅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 , 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 利用客户办理业务、销户、换卡之机 , 提前控制客户银行账户 。
之后 , 当客户到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业务时 , 在冻结资金尚未转入到理财产品、保险资金池的时间段 , 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 让客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将交易撤销 , 并将资金转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户其他账户 , 之后通过取现金、刷POS机、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支付本人的有关费用、个人消费等开支 。
经查 , 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资金达到1168.70万元 。
18人共计47笔资金被侵占
经查 , 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邢某、周某等18人名下的47笔资金 。
以被害人周某为例 , 2015年10月 , 周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 , 在打印凭证后 , 易某敏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该笔交易 。
此后 , 易某敏将这40万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 , 这笔钱后来被易某敏使用 。
2017年1月 , 周某又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20万元理财 , 易某敏让周某输入账户密码后 , 又通过智慧柜员机将这20万元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 , 在购买理财产品并打印凭证交给周某后 , 易某敏立即撤销了这笔交易 , 之后将钱款用来进行资金周转和消费 。
之后 , 易某敏不断重复这个“套路” , 在悄悄撤销周某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后 , 将资金进行转移 , 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 仅周某一人 , 就被侵占9笔资金合计220万元 。
除了撤销交易 , 还有“移花接木” 。
2017年1月 , 受害人梁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 , 易某敏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30万元转移至易某敏控制的梁某同名账户 , 并在当天购买了理财产品 , 还把凭证交给了梁某 。
到了2017年3月底 , 易某敏将该笔理财的本息30.17万元赎回 , 并转移到其他账户 , 同样进行了资金周转和消费 。
易某敏不仅在受害人的理财产品上大做手脚 , 还盯上了保险产品 。
2014年2月 , 易某敏同样将前来购买保险产品的朱某50万元转移到其他账户 , 在以朱某名义购买50万元保险后又私自退保 , 保险资金被退回后 , 又为易某敏所支配 。
彩票是易某敏的一项大额支出 。 证人黄某的证言 , 证明易某敏从2010年开始就在其店里买彩票 , 一直到2019年4月 , 大约花了一百多万元 。
诈骗罪or挪用资金罪?
2019年3月7日 , 建行十堰分行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 , 2017年至2018年 , 有6名客户在田湖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后立即撤销交易 , 经手人都是易某敏 , 情况比较可疑 。
2019年3月8日 , 分行决定停止易某敏的正常工作 , 配合调查情况 , 易某敏交代了自己违规将资金转出借给他人使用 。
2019年4月 , 易某敏向警方投案 , 同月被刑事拘留 。 此时 , 他已经无力填补这1200余万元的“大窟窿” 。
对于公诉机关对易某敏职务侵占罪的指控 , 建行十堰分行以及易某敏的辩护人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
建行十堰分行出具书面意见表示 , 易某敏固然利用了其银行员工的身份 , 但他更多的是利用其“熟人”身份 , 取得被害人信任 , 在被害人办理换卡、销户业务中骗取对方银行密码 , 再将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消费 。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 他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虚构旧卡已销毁的事实 , 非法获取控制账户;在客户办理业务时 , 谎称为其购买理财产品 , 实际直接将客户资金直接转入控制账户 。 这一犯罪特征与诈骗罪相符 , 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
被告人易某敏的辩护人提出 , 易某敏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资金 , 但并没有想非法占为己有不予归还 , 而是一直在还 , 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
一审获刑八年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本案起诉书指控易某敏职务侵占的客户资金 , 属于在建行十堰分行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 , 以公司财产论 。 被告人易某敏在本案中 , 确实利用了客户的信任 , 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客户账户进行使用 , 但其上述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经手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的 , 属于职务犯罪 , 而不属于非利用职务便利的其他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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