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明确了!再也不用担心海参“水深”了!


山东省是海参的主产区也是海参制品——
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的
生产消费大省
形成了养殖、加工、销售
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并涌现出了一批享誉市场的品牌
海参|明确了!再也不用担心海参“水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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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
《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
从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海参|明确了!再也不用担心海参“水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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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参制品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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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 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 。
02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
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 , 严格进货查验 , 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 , 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 , 并保留相关凭证 , 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 。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 , 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 。
03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
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 , 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 。
04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 , 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 对不能自检的项目 ,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
05严把标签标识关
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 , 并具有标签标识 。 釆用预包装的 , 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釆用其他形式包装的 , 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如果标注原料海参产地 , 信息应当真实 。 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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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参制品经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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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经营活动 。
严把进货关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 规范进货渠道 , 严禁釆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严把标签标识关
销售散装海参制品 , 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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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参制品监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 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 。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 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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