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对不起”为什么对有些人和机构这么难?( 二 )


本人在2020-09-27发给贵处的 , 标题为“说一声对不起真的这么难?”的投拆信 , 本人现已看到回复 , 也于2020-10-9日下午接到来自句容市卫健委 , 电号号码是0511-87279632电话 。 在电话中 , 句容市卫健委说表达了如下观点:1、关于不让打便宜的破伤风的事 , 是为了患者的生命负责 。2、关于用可吸收线而不用不可吸收的线 , 医生是有考量的(本人当时问他有什么考量 , 他说不知道 , 他说他只是在电话里给医院打了电话 , 了解了一下 , 并没有给医生打电话 , 所以 , 他说不知道 , 但医生一定是有他的考量) 。 也可以把缝合线的钱退给本人(当时本人的给他的答复是:钱不用退给本人 , 本人只需要他们当面说一声“对不起” , 这次事件就可以结束了) 。3、在整个接诊过程中 , 医生的行为没有明显的错误 , 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本人当时问他 , 没有明显错误 , 那么有没有非明显的错误呢?他回答说 , 没有明显错误 , 就是没有错误!!我说 , 您都没有错误了 , 您这退的是哪门子钱??!!我不知他的这种“没有明显错误=没有错误”逻辑是从哪里学来的!)第二天 , 也就是2020-10-10日 , 本人接到来自医院办公室的电话 , 其主要意思是:缝合线的钱可以退给本人 , 并问我还有什么要求 。我当时的回复是:钱不用退给本人 , 本人只要院方领导能当面说一声“对不起” , 这次事件就可以结束了 。 至于为什么要他们领导当面说“对不起”的原因 , 我是这样说的:我去过二次医院 , 但院方没有说过一声“对不起” , 所以 , 我不会再去医院 , 也就只能让你们领导来我这儿 , 当我的面说“对不起”了 , 这事就算了 , 否则 , 我还会继续向有关部分反映情况 , 讨一个道理!今天(即2012-11-2)已经过去20多天了 , 既未见有人说一声“对不起” , 也未见院方来的对本次事件的处于公函 , 如沉大海了 。……………………………………………………………………………………………………我想问一下贵主管部门如下几个问题:关于破伤风针让我多花10多倍药费的问题 , 正如你们医院所说的 , 我和其他的患者是外行 , 说了无用 , 所以 , 这个问题可以暂时不在这里多说 。1、请问贵主管部门 , 宝华卫生院用贵10~20倍的可吸收缝合线当成便宜的(注:孙院长说 , 不可吸收线他们有5元一根的 , 也有10元一根的)不可吸收线来使用(因为 , 医生当时告之本人 , 要本人2周后来拆线)的这种行为 , 符合某些人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吗?如果不符合他们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 , 那么 , 他们是不是欠我一声“对不起”?2、这根他们口中的“可吸收的缝合线” , 不是交费后从医院药房内取出来的 , 而是交完费后 , 从他们外科室内拿出来的 , 请问 , 他们从外科室拿出来根缝合线 , 谁来监督他们一定会拿出一根符合质量要求的或(和)质保期内的一根可吸收的缝合线?此时 , 就是拿出一根不符合要求的可吸收缝合线或(和)不可吸收缝合线 , 也没有人能去监督他们 , 您说是这样的吗?这种行为难道也是符合某些人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吗?如果不符合他们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 , 那么 , 他们是不是欠我一声“对不起”?3、2020-9-22上午 , 当我应孙院长的要求来医院听他解释他的有关调查的过程中 , 孙院长接到因为我当场向句容市卫生局反映有关问题后 , 其上级领导的来电时 , 孙院长在谈到有关缝合线时 , 竟然信口䧳黄、捏造事实地说什么“……他爱人向医生提出要好线 , 要可吸收线 , 后来又不承认了……” 。 本人当时请孙院长去查9月10日的监控时 , 孙院长却告之本人 , 他们的监控没有录音!但是 , 没录音就可以成为不顾事实真象、满口胡编、信口䧳黄、捏造事实地去污蔑(污辱)他人人格的理由吗?孙院长的这种行为难道也是符合某些人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吗?如果不符合他们口中所说的“行业规范” , 那么 , 他们是不是欠我一声“对不起”?4、句容市卫健委来电说医院方没有明显的错误 , 但在本人追问有没有非明显错误时 , 演变成没有明显错误=没有错误的结论 , 以及院方一直强调他们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 , 但是 , 他们提出可以退缝合线的钱 。请问贵主管部门:如果正如他们所说的那么 , 他们根本就没有错误 , 那么 , 他们为什么会提出退缝合线的钱?换言之 , 他们这种退钱的行为 , 在没有错误的前提下 , 合理、合规吗?本人认为 , 在他们没有错误的前提下 , 一定不能退钱 , 否则 , 就是助长了歪风邪气 , 不利于社会正义推广和前进!但是 , 如果他们有错呢?在他们让本人多花10~20倍的医用材料 , 且在本人不要他们退钱的前提下 , 仅仅只是要求他们向本人说一声“对不起 , 就算了”的这个要求 , 过份了?强人所难了?如果本人的要求不算过份 , 不是强人所难 , 那么 , 他们为什么要象打发要饭的人一样 , 宁愿退点钱 , 也不愿说一声“对不起”呢?看来 , 宝华卫生院没有错 , 是本人多花了10倍、20倍医用材料费的钱的错了 , 亦或是本人的钱错了?难道本人多花了10~20倍的医用材料钱之后 , 却仍无权要求“那些让本人多花了10倍、20倍医用材料费的他们”向我说一声“对不起”吗?这个世界真的有点奇怪 , 让人真的有点看不懂了…… 。其实 , 在本人的这次就医的过程中 , 本人一直以为这其中发生的错误 , 可能仅仅只是某些个别医生或护士的个人行为 , 但是 , 通过宝华卫生院之后的一系列的操作中 , 本人正在转变原先的看法了…… 。投拆举报人:程华*2020-11-02……………………………………………………………………………………………………上面是二封本人写给宝华卫生院的投拆信 。今天 , 宝华卫生院派了一位李院长(同行的还有一位医院办公室的茅先生)到我这儿说“对不起”来了 。 我说“你说对不起没用 , 要孙院长自已来说” , 李院长说他可以完全代表孙院长 , 我说“你代表不了他 。 他污辱他人的人格 , 所以 , 必须要让他本人来我这儿说一声对不起!” 。其实 , 孙院长来不来说“对不起” , 我现在已经感觉不重要了 , 因为 , 一个口是心非的人 , 那怕这个人说再多的“对不起”也不会改变这个人的本质 。一个不让人花钱的“对不起”人家都不想说 , 却只想着用点钱去打发一个他眼中的“要饭花子” , 想想也真的可悲 , 只是不知道是悲我自已呢 , 还是在替孙院长悲…………………………… 。考虑到自已的身体原本就不好 , 所以 , 这件事 , 本人还是算了 , 不就是一个不花钱的“对不起”吗?如果我把脸皮给撕了 , 不要脸了 , 人家的一声“对不起"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