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资本联盟|违约债处置方法汇总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违约债处置方法汇总
一、违约债的处理方式
(一)谈判
谈判指的是与发行人通过协商、交涉、磋商等 , 就延迟兑付事宜达成一致 , 签署协议 。 采用谈判方式解决争议 。
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求偿 , 往往费时费力 。 首先 , 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必不可少 。 其次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 但法官审理管辖权异议及所花费时间并不计算在其中 , 且经过法院内部程序 , 法官还可申请延长审限 。 一审判决后 , 发行人还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等手段 , 拖延判决的生效 。
但谈判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 若发行人反悔或届时其偿能力进一步恶化 , 此时再进行起诉很可能意味着债券持有人耽误起诉时机 , 甚至会为此丧失保全机会 , 导致债务人有效资产被其他人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查封冻结 , 进而丧失获得偿付的可能性 。 此外 , 即使谈判后达成的协议被履行了 , 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了 , 则该协议项下的清偿还可能被认定是个别清偿而被撤销 。
谈判与诉讼/仲裁也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种处置方式 , 实践中 , 很多机构往往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 , 最终达成协议进行违约债券处置 。
此外 , 如果与发行人进行谈判 , 建议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并且要格外留意新协议在起诉条件、管辖等方面需与原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 避免由新协议签署带来的管辖权争议 。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持有人会议
1、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指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监管文件规定 , 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 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机构 。 目前仅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债券设立了受托管理人制度 。
就受托管理人的职能而言 , 其主要义务是:在债券存续期间 , 对发行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 在债券发行人发生预期违约、实质违约时 , 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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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 在公司债发行人发生预期违约或实质违约时 , 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受托管理人履行其基于法定及约定之义务 , 采取包括与发行人继续谈判、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启动《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偿债保障措施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
2、持有人会议
除受托管理人制度外 , 债券持有人会议也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一环 。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 是持有人集体议事并表达合理意愿的平台 , 也是对重大事项进行有效沟通协商、增强发行人履约能力的重要议事和决策机制 。 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外 , 持有债券超过一定比例(通常为10%)的持有人也可申请召开持有人会议 。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 债券持有人也可通过提出持有人会议议案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 如在债券出现违约迹象时 , 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议事规则主要以具体债券的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准 。
(三)转让债券
1、交易所违约债券转让
2019年5月24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并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合称“《通知》”) , 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做出安排 。
2、银行间违约债券转让
2019年6月28日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 从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与结算、信息披露要求、风险防范以及基础设施机构义务等方面原则性地指导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制度安排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 。
在实践过程中 , 因为债券交易频繁、债券持有人名单不断发生变化 , 这使企业和管理人产生大量的信息成本和协调费用 , 尤其是违约后企业持有人会议比较频繁 , 对于已经表决过的会议内容可能会因为持有人名单变更 , 面临着重新沟通的情况 , 所以违约债转让过程中企业管理人配合度较低 。
(四)诉讼、仲裁
在发行人出现违约迹象或实质违约后 , 资管产品管理人或信托受托人通过诉讼向债券发行人主张权利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维权方式 。 进行诉讼、仲裁 , 不仅是管理人或受托人履行的管理职责要求 , 对债券的最终兑付也起着重要作用 。
在目前的制度下 , 若发行人出现违约迹象 , 只有尽快提起诉讼/仲裁或保全程序 ,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持有人利益 。 该阶段提起诉讼/仲裁的主要作用 , 系通过该等程序提交诉讼保全的申请(目前实践中 , 大多数法院较难在未立案情况下裁定批准诉前财产保全) , 以争取保全发行人的重要资产 , 为后期的谈判、和解和执行夯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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