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 二 )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 , 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大股东 , 持股比例51%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 , 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 , 该公司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截至2020年6月30日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新潮能源第一大流通股股东 , 持股2.75亿股 , 持股比例6.782% ,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大流通股股东 , 持股1.14亿股 , 持股比例2.089%;截至2020年9月30日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 持股2.75亿股 , 持股比例4.409% ,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再为公司十大流通股东之列 。
新潮能源2020年5月22日公布的《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显示 , 公司于近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名册数据得知 , 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 本次减持前 , 金志昌盛持有公司股份1.20亿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1.77%;其股份来源为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2016年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转增的股份 。 金志昌盛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 , 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650万股 。 本次减持后 , 金志昌盛持有公司股份1.14亿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1.67% 。 金志昌盛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 截至2020年5月20日 , 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9亿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5.71% 。 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 , 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 , 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6亿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5.08% 。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 ,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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