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 三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 并予以公告 。
【金志|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 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97号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经查明 , 截至2017年8月22日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42,757,575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公司股份391,560,352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5.76% 。 金志昌顺与金志昌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 合计持有公司10.80%股份 。
截至2018年年末 , 金志昌顺累计将其持有的342,757,340股无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金志昌盛累计将其持有的391,430,500股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已于2019年5月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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