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 五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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