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注册美国商标需要符合的实质法律要求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注册美国商标需要符合的实质法律要求
自2013年以来 , 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简称 USPTO)提出的商标申请增长了11倍多 。 一方面 , 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起专利、商标等的申请或登记 。 另外 , 互联网线上购物的国际化 , 使得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 , 跨境电商平台(比如说Amazon)对平台上商家的商标使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
但是美国商标局接到的许多来自国外的申请由非专业的境外中介完成 , 其材料质量参差不齐 , 影响审查效率 。 对此 , 美国政府规定:自2019年8月3日起 , 所有非美国地址的商标申请人必须聘请美国律师作为代理人 。
即使有美国商标律师的专业服务 , 对广大企业来说 , 对美国商标法的基本了解对其在美国的经营和发展会大有裨益 。本文简介美国商标法下成功注册商标必须满足的三大实质性条件: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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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著性(Distinctiveness)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特有的概念 , 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相对应 , 但含义不同 。 商标法上的显著性指“可以标明自身并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 , 主要分为两种:(1)“固有的显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和(2)“获得的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 前者指商标标识由于其本身的特性(nature)或者使用的情景(context)而具有显著性 , 后者指标识本身并没有显著性 , 但是通过在经营中持续的使用而积累起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征 。
在美国 , 显著性不是简单的“有”或者“无”的问题 , 它被认为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或者谱段(spectrum) 。 美国最高法院在 Abercrombie & Fitch诉Hunting World案中确立了认定商标显著性的“Abercrombie谱段”(“Abercrombie Spectrum”)(见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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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如图中最左侧 , 如果商标用语仅仅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所属的类别 , 则属于“普通”名称(generic) , 比如“BEER”(啤酒)用做啤酒 。 这种标识完全没有显著性 , 注册申请会被驳回 。
与此相对 , 图中最右侧的 “暗示性”(suggestive)、“幻想性”(fanciful)和“任意性”(arbitrary)用语拥有固有显著性 , 应该是商标申请人的主要目标 。 哪些标识才属于这两类呢?
简单来讲 ,“幻想性”用语特指那些新创造出来专门用做商标的词汇 , 如“SONY”(索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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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用语指普通的英文词汇被用在完全不相关联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 , 最典型的比如“Apple”(苹果)用于个人电脑 。
而“暗示性”用语指可能会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属性 , 但是消费者仍然需要展开一定程度的想象才能由此联想到目标商品或者服务 , 比如 , “Blu-ray”(蓝光)一词用作高容量数据存储技术(该技术使用蓝色的激光写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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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 , 如果商标用语仅仅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某种属性或者特征 , 就属于“描述性”的(descriptive) , 比如“Soft”(柔软)用做软芯枕头 , 或者“Sweet”用做糖果 。 这时 , 申请人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实际使用让该标识取得显著性后再申请注册 。 也就是说 , 由于商标用语是普通的描述性词汇 , 可以用在同类的其它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之上 , 所以无法达到指示或区分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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