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13)
二、处理意见
本案听证过程中 , 当事人吉某信托公司主张 , 根据国家政策、森某公司官方网站信息、股吧讨论以及森某公司股价走势等 , 涉案内幕信息已经公开;相关交易行为是高某波个人行为 , 不应认定为单位违法;吉某信托公司仅收取固定信托报酬 , 不享有涉案账户的收益 , 没有违法所得 , 不应被没收任何收入和处以罚款等 。 高某波主张 , 买入森某公司股票是基于市场上的公开信息以及专业判断 , 买入时其已提交辞职申请 , 没有为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的主观动机等 。
证监会复核认为:林业局公布的国家政策性信息 , 森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日常经营性、战略规划性信息 , 以及股吧等平台的讨论信息 , 并不是关于涉案资产重组的具体信息 , 也不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依法披露的信息 , 不能据此判断内幕信息已经公开;高某波在违法行为期间实际履行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职责 , 其交易决策系职务行为;吉某信托公司是否仅收取固定报酬以及是否享有账户收益 , 不改变吉某信托公司异常交易森某公司股票的事实 。
2017年12月 ,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吉某信托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证监会决定 , 没收吉某信托公司违法所得43,733,230.05元 , 并处以43,733,230.05元罚款;对高某波给予警告 , 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2018年2月 , 吉某信托公司、高某波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 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同年3月 , 证监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
三、典型意义
1.准确把握内幕信息公开要件 , 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 2005年《证券法》和新《证券法》均明确“非公开性”是内幕信息应当具备的要素 , 亦明确重大信息应通过法定途径发布 。 本案当事人辩称的国家政策性信息、公司新闻、股吧平台讨论信息 , 只是据以猜测、分析、推断的模糊信息 , 并非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 , 亦非由上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 不能据此认为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 重大信息依法公开 , 是保证广大社会公众知悉相关信息 , 保障投资者公平知情权的重要基础 。 证监会依法认定内幕信息公开时点 , 从严惩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 能够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 。
2.全面分析认定内幕交易违法主体 , 精准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 。 在内幕交易案件违法主体的认定中 , 不能仅凭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实施人违反单位制度、超越权限等因素即认定个人违法、单位免责 , 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投资决策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 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 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否利用了单位的平台、团队、资金等资源 , 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多方面因素 , 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为单位或是个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3.依法认定违法所得 , 合理确定罚没款数额 , 实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 资本市场交易模式和收益分配方式复杂多样 , 委托理财等模式的交易类违法案件中 , 当事人可能仅收取固定报酬 , 或只享有账户一定比例收益 。 当事人通常以未获取全部收益为由 , 主张以本人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 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当事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者财产性收益 , 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 最终分配方式不影响其违法性 。 本案中 , 证监会依法认定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全部获利为违法所得 , 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警示包括机构在内的市场参与者 , 提高法律意识 , 尊崇法律规范 , 律己慎行 , 恪守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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