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三余公司诉三亚市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案( 五 )


2008年3月5日 , 涉案项目在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 , 取得三发改备(2008)21号《三亚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 备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 计划开工时间2008年5月 , 计划竣工时间2009年5月;2008年4月12日 , 三亚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三公消审字(2008)第81号《关于同意三亚依山雅苑住宅楼设计方案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 同意涉案项目的消防设计;2010年11月 , 三余公司在未获行政许可的情况下 , 在涉案土地上开始打桩;2011年11月25日 , 三余公司再次向三亚市规划局提交报建申请 , 2011年12月12日 , 三亚市规划局作出《审批项目退件、延期审核表》 , 以“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项目应尽可能整合周边用地按规划统一建设”为由 , 对报建档案先予退档处理;
2013年4月12日 , 三余公司以遗失原件为由补办三土房(2013)字第04173号《土地房屋权证》 , 并继续申办“依山雅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2013年11月 , 三余公司为开展“依山雅苑”建设项目 ,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2014年1月5日 , 三余公司向三亚尚品国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缴纳了消防通道使用费50万元;2014年2月2日 , 三余公司向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缴纳设计费10万元;2014年4月16日 , 三余公司第三次向三亚市规划局提交报建申请 , 三亚市规划局于当日作出《受理通知书》 , 载明:“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现决定予以受理 。 自受理之日起 , 承诺于14个工作日内办结 。 ”
2014年5月8日 , 三亚市规划局又再次作出《审批项目退件、延期审核表》 , 仍以“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项目应尽可能整合周边用地按规划统一建设”为由 , 对报建档案先予退档处理;2018年9月29日 , 经三余公司申请 , 三亚市规划委员会作出347号复函称 , 综合考虑历史原因 , 周边小区已建成使用 , 涉及权利人较多 , 无法实施整合和统一改造建设 , 同时根据三余公司与周边权利人达成的共用消防通道的协议书和小区进出承诺书 , 及三公消(天涯)(2017)10号《关于“依山雅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消防设计意见的复函》 , 出具该项目的方案审查意见 。
综上可以认定 , 三余公司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始终主动报规报建 , 并积极投入资金准备开发建设 , 不存在怠于履行开发建设职责的情形 。 因此 , 三亚市政府的11号收地决定 , 认定涉案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系三余公司怠于履行开发职责导致的 ,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 应予以撤销 。 海南省政府的31号复议决定维持11号收地决定错误 , 亦应予以撤销 。 一、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系三余公司原因导致的 ,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 本院予以纠正 。
综上 , 涉案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导致 , 11号收地决定、31号复议决定及一、二审判决 , 认定事实不清 , 应予以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9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行初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复决(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征补决(2017)1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 , 由再审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合议庭成员:杨志华宋楚潇刘艾涛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韦唯
书记员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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