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构成盗窃吗?( 二 )


可能有的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 但是此种观点也不能一概而论 , 以在餐厅用餐为例 , 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 , 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讲 , 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是存在过错 。
依前述 , 事件中的这位母亲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 在其从货架上取得饮料时 , 其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达成 , 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 , 所以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 , 因此不构成侵权 。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责任?

相反 , 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却值得探讨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
短视频中显示 , 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内拦截母亲的 , 可知其明知母亲有付款的意向 , 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 , 但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 , 并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金 。
他作为超市的老板 , 有能力使母亲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 , 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 , 对其产生精神强制 , 进而向其索取“赔偿” , 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 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 , 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 , 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 , 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 , 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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