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 , 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 , 夫为妻 。父在为母仅服杖期 , 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 。天无二日 , 士无二王 , 国无二君 , 家无二尊 , 以一治之也” 。(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 , 总嫌轻重不当 , “孝子心有不安” , 如前所述 , 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 。夫为妻齐衰杖期 , 和妻为夫斩衰三年 , 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 , 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 。此外 , 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 , 则不论改嫁与否 , 也不论父在、父不在 , 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 , 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 , 仅为一年 。
三、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 。此外 , 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 , 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 , 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 。旧时宗法制度认为 , 女子一旦出嫁 , 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 , 而加入丈夫的宗族 , “妇人有三从之义 , 无专用之道 , 故未嫁从父 , 既嫁从夫 , 夫死从子 。故父者 , 子之天也 。夫者 , 妻之天也 。妇人不二斩者 , 犹曰不二天也” 。(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 , 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 , 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 。所谓继父 , 有两种含义 , 一是指出继之父 , 即嗣父 , 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 。这里讲的同居继父 , 指后一种关系 。因为随母改嫁 , 与继父同居 , 受其养育之恩 , 所以虽无血缘关系 , 也为其服丧 。如不随母改嫁 , 则不必为继父服丧 。妇为舅姑的丧服 , 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 , 加重为斩衰三年 , 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 , 都是一年 , 丧服则有两处不同 , 一是不用杖 , 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
四、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 , 高祖父母 。此外 , 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 , 也是齐衰三月之服 。在宗法制度下 , 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 , 宗族的象征 , 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 , 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 , 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 , 仅为三月 , 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 , 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 , 丧期内的饮食起居 , 也有一定的规范 。齐衰三年也是重丧 , 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 , 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 , 以示稍轻 。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 , 然后疏食水饮 , 不食菜果 。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 , 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 。居处方面 , 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 , 其余一律居垩室 , 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 。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 , 但丧期既短 , 三月之后 , 就一切如常了 。
【齐衰|古代丧礼制度中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都是何等人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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