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频发 谨慎选择理智消费( 二 )


司法建议实名就医
医疗美容时 , 有的顾客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会选择化名登记就医 ,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为今后维权埋下隐患 , 谢某就是其中的一位 。
此前 , 谢某化名“王某”至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 。 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了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 。 术后 , 谢某面部出现变形 ,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谢某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
诉讼中 , 谢某提交了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 , 并表示相关签字均为自己所写 , 可进行笔迹鉴定 。 而被告则辩称 , 谢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 , 不能证明谢某系实际就诊者 , 不同意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后经法院调解 , 双方达成和解 , 谢某撤回了起诉 。
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化名医疗美容问题 , 朝阳法院在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指出 , 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 , 诉讼发生后 , 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 , 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 , 如无其他证据佐证 , 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 , 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
法官建议 , 在医疗美容纠纷领域 , 应推进建立实名就医制度 , 防范美容就医者化名就医;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未核实美容就医者姓名等就诊信息 , 或诱导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或假名就医的 , 要予以相应惩处 。
拒供病历无法鉴定
诊所过错承担全责
黄某经某咨询公司介绍 , 到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隆鼻整容手术 。 术后 , 黄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 。 此后 , 因双方协商未果 , 黄某诉至法院 , 要求咨询公司和医疗美容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
庭审中 , 黄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但因医疗美容诊所无法提供黄某的就诊病历 , 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因医疗美容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 , 进而导致无法查清“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 。 据此 , 法院判令被告医疗美容诊所就黄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法官庭后表示 , 当前医疗美容市场的病历不规范问题突出 , 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病历记录过于简单、书写修改不规范、保管不善等问题 , 部分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 , 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 。
法官指出 , 医疗美容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 , 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 , 未经美容就医者同意 , 不得泄露或公开其病历资料 , 妥善保护美容就医者隐私或个人信息 。 医疗美容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 科学核定质量把控规范指标 , 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督导 , 将诊疗行为、病历书写、病历管理等纳入考核范围 。 在纠纷发生后 , 妥善封存病历资料 , 不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 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通过自身协调或沟通机制积极及时处置纠纷 , 化解矛盾 。
擅换品牌假体破裂
构成违约退费赔偿
此前 , 徐某到某医疗美容诊所做隆胸修复术 。 术后 , 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 , 并再次进行了手术治疗 。 因就赔偿等事项协商未果 , 徐某诉至法院 , 认为诊所为其植入了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 , 且假体来源不明 , 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 , 要求诊所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
诉讼过程中 , 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 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 , 且该假体已经停产 , 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诊所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 , 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 , 构成违约 ,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据此 , 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 , 并赔偿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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