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无证酒后骑报废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说到佩戴安全头盔
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样的
“不习惯!”
“发型会乱!”
“我只骑一条街就到了!麻烦!”
以上这些小小的“困扰”
跟生命比起来真的重要吗?
2021年03月28日13时许 , 李某某无证饮酒驾驶蒙H9****号宗申牌报废二轮摩托车沿杭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环路交叉十字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程某某驾驶的蒙H5****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 , 造成李某某经锡盟蒙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内蒙古一男子无证酒后骑报废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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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男子无证酒后骑报废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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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小编想借此起案例
希望能让大家对真确佩戴头盔
有更高的意识
法律链接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 ,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 不得驾驶机动车 。 ”;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 ,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 五十七条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 ,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李某某过错严重 ,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之规定 , 程某某过错较轻 ,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为了您的生命安全
一定要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并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从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内蒙古一男子无证酒后骑报废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让出行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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