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同学下腰却导致对方截瘫,5岁孩子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在练习舞蹈过程中 ,
5岁的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 ,
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 ,
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
【好心帮同学下腰却导致对方截瘫,5岁孩子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构成一级伤残 。
这位好心办坏事的孩子 ,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起案件近期有了终审判决 。
2018年12月 , 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 。 当天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 , 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 , 可以不练习下腰外 , 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 。

好心帮同学下腰却导致对方截瘫,5岁孩子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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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 , 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 , 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 , 走到小丁身前 , 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 , 致小丁后背着地 , 跌坐在地上 。 而此时 , 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 , 背对着两人 , 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
当晚 , 小丁感觉下肢疼痛 , 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 , 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 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 。 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 , 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 需长期护理 。 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 , 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 , 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 , 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 , 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 , 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 , 家长不得进入教室 , 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 , 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 , 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因此 , 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 事发当天 , 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 , 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 , 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 , 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 。 因此 , 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 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 , 泰州中院依法判决 , 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 。 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 , 自愿补偿50000元 , 法院予以认可 。  
法官表示 , 本案中 , 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 , 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 , 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 , 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 , 自发前去帮助 , 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 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 , 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 , 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 , 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 , 家长要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长 。 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 , 在练习难度较大的舞蹈动作时 , 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 , 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安全工作 。 对于年龄较小的学员 , 训练时最好能邀请家长在一旁陪同 。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 。 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 , 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 , 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 , 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 。 从“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帮不帮” , 法律应当旗帜鲜明的为好人撑腰 , 对做好事多一份宽容 , 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 让好人有好报 , 善行被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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