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遍顶事务所工作3年,财务造假中的函证造假套路大全!( 五 )


1. 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注册会计师发放询证函时可以考虑在询证函上加入特定标志,以便回函时辨别真伪;
2. 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 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 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是否存在多封回函同时或自同一地址发出的情况;
5. 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加盖的印章以及签名是否清晰可辨认 。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
(二)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 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 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 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
(三)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而非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
七、如果被询证者在回函中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这种免责或限制性条款是否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答:无论是采用纸质还是电子介质,被询证者的回函中都可能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回函中存在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是影响外部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之一,但这种限制不一定使回函失去可靠性,注册会计师能否依赖回函信息以及依赖的程度取决于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 。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实务中常见的这种免责条款的例子包括:
1. “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
2. “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者、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
其他限制性条款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一定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例如,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投资是否存在,并使用函证来获取审计证据时,回函中针对投资价值的免责条款并不一定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条款
一些限制性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注册会计师能够信赖其所含信息的程度产生怀疑,实务中常见的此类限制性条款的例子包括:
1.“本信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者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2.“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3.“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
如果限制性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这些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将取决于财务报表项目的性质、所测试的认定、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以及通过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等因素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替代或额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要求被询证者澄清或寻求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
八、如何处理未回函和回函差异?
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联系被询证方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发出询证函 。例如,在重新核实原地址的准确性后,注册会计师再次发出询证函 。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有未回函明细账户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仅在未回函明细账户中再抽样实施替代程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