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李丽云案例分析.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有何不可意义?( 三 )


某日上午10时许,李丽云的父母与王良斌向卫生部提交复议书后,又一起来到宣武法院,向法院递交诉状,对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诉讼 。
宣武法院未立即立案
某日,宣武法院没有立即立案,工作人员表示,能否立案,还不能确定,目前正在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 。李旭光夫妇表示他们将留在北京,直到为李丽云讨回公道 。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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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责任编辑:蔚泽洋
[摘要]:医学中的法律问题常常为法学研究所忽视,然而人的一生从出生开始,经由生存期间,及至死亡,都有很多问题且多为民法学问题值得认真思考,本文运用民法学思维工具对随着人的生命发展不断展开的问题进行分析,既将民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反过来又检验和发展了既有的理论 。
[关键词]: 医学问题 民法学思考 卫生法
引言
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过分追求抽象美和宏大美的倾向,而忽略了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应有的能力建设 。近年来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层出不穷的医疗和医药事件的漠视即为明证,祖国大地从北到南,先后发生了哈尔滨的天价医疗费事件和深圳天价医疗费事件,患者因药费居高不下而苦诉“看病难、看病贵”,医院也因医闹的出现发出了“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的无奈,医患关系因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日趋紧张,直至发生了所谓的“丈夫”肖志军拒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母子双亡事件,再一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也拷问着我们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
在药品食品领域也先后发生了诸如阜阳奶粉、金华火腿、毒大米、毒粉条、毒豆腐等食品案件,发生了诸如欣孚事件、齐二药等药品案件,这些问题很多都是民法的问题,学者谈到侵权谈到产品责任时可以纵横论理,然而面对这些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却保持了沉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所缺乏的问题意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学术面对实践问题的底气不足,法学研究更多的是规范分析,而缺少实证分析;更多的理论研究,而缺乏临床应用,这是我们必须清醒面对并需逐步解决的现实 。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必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单纯追求抽象和宏大的美而不研究具体问题,不关注现实,是与法律学者的使命是相违背的,尤其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学研究更应关注并认真对待包括医疗问题在内的具体社会问题,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改善并引导包括医患关系在内的各种复杂社会社会关系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使社会关系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下,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
本文将循着生命从孕育开始到死亡为止,随着生命的发展逐步展开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此引起大家的重视 。特别是在第17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即将于2008年10月17日-21日在中国召开之际,笔者呼吁,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医学中的法学问题,以体现现代民法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的终极关怀 。
一、从生命的孕育到出生的法律问题
一个生命的诞生对于父母和子女都是一生的一件大事,但在民法上似乎是并不那么重要,似乎只是在权利能力的产生上才有讨论的意义,学者关注的也并不多,然而近来的实践却告诉我们,对于宣称“乃是一部人法”的民法而言,这是一个不容忽视且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领域 。围绕着生命的孕育和出生存在着所谓生育权的问题、人工生殖中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代孕协议引发法律纠纷、胎盘和脐带血的归属和处分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
(一)谁享有生育权?如何解决生育权纠纷?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关于生育权的纠纷屡屡见诸于报端,关于生育权的呼声也是此起彼伏,这其中有的是概念的炒作,有的则让我们感到既有学理和规定的不足,有待于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发展:
1. 单身母亲的生育权
单身母亲是否享有生育权,赞成的理由有如下三点:首先,无论从自然属性还是从社会属性来看,人的生育权都是权利的核心部分,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生育作为生命继续存在、得以延续的前提,从宏观上讲,保证人类生生不息、不断向前发展;从微观上讲,使得一个人对生命的寄托得以实现;其次,个人选择终生独身,这是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但不应该就此剥夺其做母亲的权利,允许单身女性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再次,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既然没有立法禁止单身母亲的生育权,就应该当然的认为单身女性可以享有生育权,而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十七条就非常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立法者并没有把独身的人排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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