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李丽云案例分析.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有何不可意义?( 六 )


当然,医院在没有近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等治疗,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患者最终脱离危险,医患双方皆大欢喜 。
二是虽历经全力抢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出现成为植物人等极为不利的后果 。若是患者家属一口咬定不手术或不治疗就不一定会有这样的结果,医院必然落入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丈夫签字拒绝手术"案终审宣判 、
人民网?依法而行让医疗纠纷审理走向理性

Q6:李丽云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院方建议做剖腹产手术,肖志军坚持认为自己是陪同李丽云来看感冒,不是来生孩子,拒绝签字,李丽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一身两命 。事件发生后,此事多被惯以“男子拒签致产妇死亡事件”为题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 。2008年1月24日,死者李丽云父母将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庭 。后由于肖志军离家出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李丽云父母撤回了对肖志军的起诉 。
诉讼中,李丽云父母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朝阳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审查同意了朝阳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医疗纠纷中存在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两种鉴定;医疗机构有权进行抗辩并优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一方有异议,则有权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进一步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不过,这一纠纷中按规定需承担本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朝阳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明确表示:“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2007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见市卫生局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使得该案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于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结论为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
这个事件从发生、发展至成为案件,现业已开庭审理,事情的真实情况正逐步廓清,当案件最终落槌,慢慢地,这个引发关注与热议的事件会随着一切的盖棺定论而淡出我们的视野 。但是,这个事件、案件中折射出的非法律与法律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
问题之一 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值得关注
李丽云的死亡事件,对于媒体,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而作为新闻,自然当尽可能抢在第一时间发布,否则新闻变旧闻,其新闻价值将大打折扣 。但是在抓新闻、抢新闻的同时,媒体需要尽量避免传递误导公众的信息,尽可能客观地报道事件本身,至于避免以哗众取宠的方式为题为文,我想在此不必赘述,那当是应有之义 。在李丽云事件发生之初,有些媒体的报道多少有失偏颇,其题多为“丈夫拒签致产妇死亡”、“男子拒签致孕妇死亡”等类似文字,固然这本身是医院的说法,而医院作为诊疗专业机构,其说法无疑比作为没有医疗知识的肖志军更具权威性与说服力,所以媒体以此为题报道,并不能说其有先入为主之嫌或已经作出了自身的主观判断 。问题是,媒体是传播媒介,他们自身很清楚报道对于任何一个事件的影响与放大力,媒体根据医院方面的说法报道这一事件,使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点多少有点煞偏风 。这个煞偏风集中表现在公众舆论聚集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是不是应该为李丽云手术?其二是指责肖志军不签字的行为 。事实上,李丽云案件审理到今日,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是不是应该为李丽云进行手术,本身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探究医院是不是应该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为李丽云手术,以及肖志军为何不签字及其不签字的责任,意义何在?所以,回过头来看,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两个焦点,竟然不能够成其为问题 。
何以出现如此可笑的情况?因为媒体一开始就不甚审慎地为这个事件打上了定性的标签,而借助于媒体了解事件经过情况的大众自然顺着媒体的思路往下走 。时至今日,随着案件的审理,我们已认识到是否应为李丽云实施手术属于案件应当查明的事实,而肖志军的签字与否并不当然主宰李丽云生死,但对于该案的报道仍旧多为“男子拒签致产妇死亡案”或“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 。目前的报道,这种标题虽可理解为对这一事件约定俗成说法的沿用,但是,我们不能不深刻地关注,媒体一开始为这一事件贴上的标签是多么地令人难忘,其影响力多么地具有穿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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