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李丽云案例分析.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有何不可意义?( 八 )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不具可选择性 。医疗事故鉴定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专门性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 。这是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不同法律程序进行的两种不同的鉴定 。当李丽云父母未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仅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由于属于医疗事故,侵权成立应予赔偿,反之,不属于医疗事故,却不意味着侵权不成立无需赔偿,因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属于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将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列入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没有依据 。
医疗事故鉴定无需借助于司法程序启动,当李丽云父母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对于鉴定,他们事实上已经作出了选择:如果有必要鉴定,则案件中的鉴定应是依赖于司法程序才能启动的过错鉴定 。
在李丽云父母已经选择医疗侵权诉讼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同,如果李丽云父母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而基于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他们很难作出进一步选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说明他们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只是不服结论;选择因为本身不接受鉴定而不申请再次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却会成为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定论 。
因此,我认为,医疗侵权案件中,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患者或其家属起诉时就已经是确定的了:患者主张属于医疗事故的侵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主张属于医疗过错的侵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
再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院的抗辩理由,对于鉴定类型医院不存在选择权,更无优先选择权 。医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为其对抗患者或其家属的抗辩,只是其认识误区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无需赔偿 。但这只意味着医院无需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并不意味着医院免责 。当然,医院可以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来进行抗辩,事实上,患者或其家属未提出医疗事故的主张,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这种认定并不导致医院免责的成立,因此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主张并不带来其对鉴定的选择权或优先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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