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指其“攻击交警”恐有不妥( 二 )

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指其“攻击交警”恐有不妥

-----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指其“攻击交警”恐有不妥-----

媒体以《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 警方:攻击交警》为题发布的报道后面附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等这四种行为之一的,依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报道看,南通李姓女子只是在微信群发了一句“土匪在查酒驾”六个侮辱人的字眼,即便按通州警方解释,可以归为“其他寻衅滋事”,但依照第二十六条,至少得处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再即便按通州警方解释,以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可以从轻处罚,那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最下限拘留五日来进行处罚,而不是通州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行政拘留二日。作为地方公安机关,不知道依据什么做出改变有关法律法规最低处罚规定,从而对李姓女子行政拘留二日。这是否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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