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指其“攻击交警”恐有不妥( 三 )

与《女子微信群发“土匪在查酒驾”被拘 警方:攻击交警》几乎同时见诸媒体的,还有《司机被贴罚单后发朋友圈骂交警,以寻衅滋事被行拘》的报道。该报道的具体情形发生在河南郑州。一司机在路边停车,被贴罚单。于是,被贴罚单的司机就发朋友圈辱骂交警,被当事交警发现后,该交警所在的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决定,向辖区建设路公安分局报案,并开展布控缉查发帖司机。当日下午缉获该发帖司机后,交警二大队将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司机交由建设路公安分局治安二中队处理。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司机被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相关规定,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南通和郑州,虽然一南一北,不在一省,但同属于中国,对于同样的违法现象适用的法律条文也都一样,为什么会出现一个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而另一个行政拘留十五日这两种如此不同的结果?

为了遏制网络违法现象高发、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我国先后对《刑法》进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其中,对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有明确的规定,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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